又出新规?!网红大咖宣传保险要注意了!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型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互联网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相关业务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制定《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线上场景和触达客户的优势通过参控股金融机构或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在金融产品营销方面存在一些违规问题,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亟需制定政策制度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行为。


二是制定《办法》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必然要求。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看,向金融消费者销售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或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和其财务状况、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等问题较为突出,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关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必须从金融产品营销这一源头环节加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


三是制定《办法》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不断探索加强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监管,相关行为规范和管理措施散见于互联网贷款、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等领域的监管制度中,目前还缺乏相对系统的、统一的管理制度。


另外,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业务,主要是提供金融产品营销和客户个人信用信息两方面服务,新出台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将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纳入监管范围,目前需要进一步对网络营销加强监管,完成制度拼图。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注重发挥各管理部门的工作合力,与现有监管制度有效衔接,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条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提出网络营销的基本原则和业务资质要求。明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要求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禁止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类金融产品。


二是明确营销宣传内容和行为的具体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营销宣传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全面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要分区展示各类金融产品,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另外,明确精准营销、直播等新型营销、组合销售的基本行为规范。


三是加强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明确金融机构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责任划分。要求金融机构作为业务主体承担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责任,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建立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营销活动.今.日.银.保,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同时要加强对入驻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类字样。


四是提出监管措施,明确违规行为法律责任。明确金融管理、网信、电信主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管职责,以及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附《办法》中涉及保险的内容: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


第九条【禁止内容】网络营销宣传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


第十条【分区展示】对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不同类别、不同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应当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第三十四条【非法金融活动营销责任】任何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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